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戒毒人员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与《禁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衔接,包括以下规定:
1.分别管理。对戒毒人员分别管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一是按性别分别管理,这是强制隔离戒毒所一贯的做法。通常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单独的女子戒毒区,有的省设立女子戒毒所,只收戒女性吸毒成瘾人员,民警也以女性为主。管理中,针对女性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特点,从生活、卫生方面给予照顾,在教育、体能训练和技能培训方面都与男性戒毒人员有所区别。二是按年龄分别管理,将未成年戒毒人员单独集中管理,对老年戒毒人员也相对集中管理,在学习、教育、康复、生活、饮食方面作出符合年龄特点的安排。三是按患病情况分别管理,主要是将患有艾滋病、性病、肝炎、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分开管理,防止传染,便于治疗。
2.分类治疗。本规定是立足于对毒品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不同种类的毒品,在成瘾机理、戒断症状、治疗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对吸食不同毒品种类的人员,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治疗措施,特别是对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的脱毒治疗方法有很大不同。我国吸毒人员滥用毒品种类以阿片类(以海洛因、鸦片为主)和苯丙胺类为主。对此,卫生部制定的药物依赖诊断治疗规范主要针对阿片类和苯丙胺类毒品。对阿片类毒品,我国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脱毒治疗方法,经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戒毒用中西药达到十余种,西药用于急性脱毒,中药用于稽延性戒断症状的治疗,根据戒毒人员药物依赖程度、戒断症状表现等个体差异制定不同的治疗方案,这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已经解决的问题。但对苯丙胺类、摇头丸、K粉等合成毒品的脱毒治疗目前仍在探索中,治疗以对症处理为主。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相当部分的合成毒品吸食人员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精神症状,一些人因吸毒诱发精神疾病甚至发生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合成毒品吸食人员要注意观察,必要时对其进行精神检查和心理量表的测查,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疗。应当指出的是,本条实际上强调了对戒毒人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区别的必要的医疗措施。
3.分级管理。按照本条规定,对戒毒人员根据其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可以说,这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强制隔离戒毒所今后一段时间重点探索。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所作出了一些初步尝试,有的借鉴国外针对药物滥用人员的居住式治疗康复机构——治疗集体 (Therapeutic Community,TC)理念,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模拟社区环境”让戒毒人员逐步实现自我管理、分层次管理,在遵守共同规则、相互激励、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相互帮助、共同成长,使其停止反社会行为,产生亲社会的态度及价值观,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TC治疗社会回归阶段,大致可分为预演期、回归初期、回归中期、回归后期,逐步回到社会,建立自己的社会支持体系,就业谋生,回归到正常生活轨道。有的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集居住、工作、学习于一体的戒毒康复中心,向后期康复和戒毒期满人员提供就业、生活的场所,通过工作人员的引导、监督和戒毒人员自我管理,逐步回归社会。相信通过尝试与探索,强制隔离戒毒所将实现真正的分级管理,建立科学的逐步回归社会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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