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分工负责原则和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分工的规定。
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分工的规定。根据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本款对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责作了具体的分工。根据本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公检法三机关分工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机关专门行使,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本法第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二是,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职责或者互相代替。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规定是对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严格要求,也称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或者二审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执行逮捕、预审等一系列诉讼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法,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是保证公正司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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